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

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举办重大会议;

(二)开展重大活动;

(三)重大涉外活动;

(四)发生重大事件;

(五)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六)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变动;

(七)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八)机构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机构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四)选举、罢免机构主要领导;

(五)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10万以上);

(六)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七)审定大额项目:包括:一次性动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10万以上合作项目、自执项目;

(八)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九)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在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重大事件,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文章分类: 壹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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