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下列活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报告,经许可后方可实施。 (一)举办重大会议; (二)开展重大活动; (三)重大涉外活动; (四)发生重大事件; (五)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六)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变动; (七)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八)机构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机构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四)选举、罢免机构主要领导; (五)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10万以上); (六)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七)审定大额项目:包括:一次性动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10万以上合作项目、自执项目; (八)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九)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基金会在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重大事件,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五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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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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