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证书的管理规定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补充规定——证书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广西壹方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有效的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的证书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的副本由基金会秘书处派专人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 三、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证书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 四、工作人员使用基金会证书复印件,须经秘书长同意。 五、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行政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六、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七、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八、本制度经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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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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